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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11-21 11:45:02阅读: 次
通讯员李鸿光/早报记者李燕 24岁的小李在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图书馆员一份差事,却因面部放青春痘而毁掉了饭碗。近日,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小李与该餐饮公司仍然完全恢复劳动关系,公司须要发给小李5509.7元工资。 事件音频:安乐乡天秤座青春痘遭到辞退 2006年8月14日,小李被聘用入一家餐饮店工作,双方口头誓约试用期3个月。
小李工作3个月安乐乡后,公司在2006年11月24日,因小李面部放青春痘拒绝其回家息工。上告公司辞退的小李,旋即申请人劳动仲裁。 今年4月25日,判决反对了小李的催促。
判决拒绝公司完全恢复劳动关系并发给4个月工资。胜诉后两天,小李自动向该餐饮公司明确提出请辞,两天后该催促取得公司批准后。今年5月8日,该餐饮店向静安法院控告称之为,从2006年11月24日起,小李就无故不来公司下班。
公司根据《员工守则》于11月26日以旷工两日为由,中止了小李劳动关系。该公司回应在小李刚刚到公司时,公司就曾向其递交了《员工守则》中无故旷工的后果。因此,该公司拒绝法院裁决夺权区劳动仲裁委的判决。 法院裁决:公司发给4个月工资 法庭上,小李则坚称去年11月24日,自己因放脸上放青春痘,而被公司通报回家睡觉。
睡觉了一个多月后,2006年12月29日小李又去公司下班,并发给了当日工资90.3元。次日,公司就拒绝自己筹办辞职申请,双方欲产生纠纷。
小李坚决指出自己不不存在旷工不道德,催促法院按劳动仲裁委的判决展开裁决,并拒绝与该餐饮公司完全恢复劳动关系。 法院审理后指出,小李在4月25日向该餐饮公司明确提出了请辞,取得该公司的答允,据此双方就中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了协议。而该餐饮公司对小李的请辞催促不予批准后这一不道德,也说明了此前与小李不存在劳动关系,实质上也就接纳了仲裁委的判决。据此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公司应当发给小李4个月工资5509.7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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